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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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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DSKING
公告事項跟法條你傻傻分不清楚還能廢話一堆

法條都不看也在跟人廢話一堆。

第 53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
管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
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
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檢疫作業程序,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直接指定,這是法律授權的。
舊 2021-01-06, 02:59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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