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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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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駁斥此種說法,強調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民法上「解除契約」權利的同時,也給予業者可以按照民法的規定,於契約解除後要求消費者把應退回的商品「回復原狀」,如果應退還的商品被消費者毀損滅失,或其他因消費者的事由,致不能返還時,消費者就必須償還商品因毀損滅失造成的損失價額,所以對業者沒有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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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清楚一點就是 廠商有權向消費者收取商品恢復回狀所需的費用或是商品減損的費用
只要廠商能列舉出來 例如三星原廠向經銷商收取多少回復整新費用
或是三星拒絕協助回復廠商只能用福利品販賣後的差額 只要有憑據 他們都是能向消費者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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