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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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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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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GOLDHAN
「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下: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
二、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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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如果非必要檢查及使用是可以拒絕退貨

第二點 如果因退貨導致商品價值減損也可以要求消費者負擔...

廠商可以依照 259-6 要求價值
但是這不代表廠商可以像網頁上寫隨口要求 20% 還是 30% 產品價值
廠商需要舉證為何復原需要這麼高的金額
通常這種漫天喊價的廠商是無法自行舉證為何要這麼高的金額
因為這原本就是廠商自行計算退貨後,當福利品賣出後才不虧的價格
本來就不合常理,談到最後,消費者根本只需付包裝模的成本
如果有廠商敢主張包裝模的成本就是產品售價的 20%
只會當場被消保官洗臉而已,所以通常最後都是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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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0-12-30, 09:41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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