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umi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1999
文章: 2,066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你被廠商教育的很好
其實一樣可以退...
這條一看就知道寫這是司馬昭之心
上談判桌沒多久就不攻自破了
只能唬不懂法律的人
...

這條不是我講的

法規名稱: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
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 3 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第 4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J0170012
條文給你作參考
舊 2020-12-30, 02:52 PM #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um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