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野口隆史
有空可以去看看消保法
你說的那些 DVD, BD, 遊戲, 保險套甚麼的
這些屬於消保法規定的例外
本來就不在 7 天無條件退貨的範圍
但是以三星這平板來說
本來就屬於 7 天無條件退貨的範圍
除非有人為損壞,否則都是無條件退貨
如果是買那種使用需要破壞包裝才能使用的物品
例如記憶卡,在沒有辦法不破壞包裝的情況下取出產品
這類產品也適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完全不用繳甚麼整新費
|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1.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
請注意法條是寫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並沒有明確說可以拆封出來使用
我完全看不出哪邊寫說可以破壞包裝拿出記憶卡還要求無條件退貨、不用給整新費
如果是你說的那樣,那全國一大堆民眾都可以告廠商收整新費違法
2.例外項目也很模糊,請問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是什麼?
三星平板開通後即起算保固,這樣算不算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還是算在"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要開通時通常也會寫一大堆東西要買家同意不是嗎?
所以我一直很肚爛台灣法條都寫些不平易近人的內容
哪天可以不需要律師解釋就能理解法條規定那些能做那些不能做
這樣才是民眾看得懂的條文,而不是比哪位律師更能從模糊空間取得有利解釋
要鑽漏洞也很簡單,把平板開機就撥一首須付費購買的音樂
是不是就能用"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來拒絕退貨?
沒規定不能買平板就送一首開機音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