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能適用19條第1項的,必須是行為時無辨識能力,但是不是有精神病就有陷入無辨識能力,精神類疾病有很多種,一般會陷入無辨識能力的是思覺失調症,而常見的憂鬱症並不會。
而且不光是有精神病,還必須是行為時在發病狀態,已陷入無辨識能力才行,本篇中該被告看起來並沒有,如何能夠去適用19條第1項?
你也不用太擔心這個被告了,案件發生在英國,人家已經廢除死刑了,哪是我們落後國家可以比擬的,怎麼判都不會比送來臺灣判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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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服藥,但謀殺修克時沒吃任何藥。"
既然沒服藥如何認定辨識能力沒異常?
"昨天法官判處費茲傑羅至少34年刑期,費茲傑羅在聽聞法官稱他為「精神變態者」時還笑了出來。"
台灣就算被判無期現行的法規25年能提假釋未必比較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