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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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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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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rea2004
做出規範簡單,台灣很多規範跟處罰辦法。
但台灣都是缺乏監督稽核(稽核機車倒很兇)。即便是規範內有監督機制。
電自不只要限速,外型還要限制,要看得出是自行車的特徵。
現在很多都沒有....


然後要視為行人

我認為人行道跟慢車道早就該合一擴大了,但前提是慢車確實限速在25km/h以下。

20世紀初期,路上還有一大堆馬車牛車,所以那時人行道跟慢車道分開是合理的,一個世紀後早就沒有那麼多馬車牛車,早就該合併了。
舊 2020-11-24, 10:40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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