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如果一開始被告不曾出生過,那就不會在那個時間點撞上死者,所以被告的父親應該一開始就把他射在牆上,就不會發生這件車禍。
有沒有發現邏輯怪怪的?
看不懂的話換個角度,被告當時如果時速不只接近100,而是接近200公里,那麼當死者自摔時,被告早已通過路口,根本不會撞上死者,所以被告不是因為超速,而是因為騎太慢而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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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瞎所以沒有這種規定
那為什麼有了規定你又不把規定當成判定標準的一部分
甚至你還是覺得這規定瞎
那我們要規定幹嘛
駕照從一開始就不需要有反正你不出車禍就表示技術夠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