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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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違規要重罰, 員警外出巡邏時, 可針對交通違規開罰...
民眾若有明顯違規情事, 在一旁頗有微詞, 甚至出言辱罵開單員警, 一律無條件妨礙公務送辦...
2.初次違規以勸導代替開單可以, 甚至第二次違規也可以如此, 但系統必須要有勸導次數記錄...
第三次違規........就是毫不留情開單...
3.沒有什麼模糊地帶的微罪不罰...
每個人違規都覺得自己做的舉動無傷大雅, 不會影響交通跟行車安全...
如果真有自覺, 認為自己的違規行為很嚴重, 那理論上也不會違規了...
以上我覺得都很簡單, 但我認為也都辦不到..........至少未來10年內台灣都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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