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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案了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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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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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
microman
其實兩方的觀點都有瑕疵和不客觀之處
最客觀的方式應該是投入大量的自動化設備,訂立統一的標準,否則針對性的檢舉或不檢舉,警察因身分關係比較會避開,但檢舉人為人民時,就容易產生相當高的偏差或針對性問題。
目前檢舉的規範根本不會有這種問題。
又不是檢舉就一定會成案。
民眾提供資料給警察要成案的條件比警察自己取締嚴格的多。
會有針對性的檢舉就代表被檢舉者是個很明顯的慣性違規者。
不然怎麼會被針對?
2020-11-05, 05:23 PM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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