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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案了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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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淺間山 早乙女研究所
文章: 415
只有違規仔法盲會在那邊說檢舉人一旦違規就要從重量刑啦
法律與罰則原則都是一碼歸一碼, 除非當事人就是執法人
而檢舉人是沒有執法權的啦
2020-11-05, 01:08 PM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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