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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贊成有條件式的廢除, 例如無影響到交通安全或消防安全而濫舉的不可由民眾檢舉, 裁量權由交警判斷;
當然相信有人會喊說你違規魔人?
那我若說, 例如違停把罰金提高到3000, 沒打方向燈的罰7200, 超車道惡意以超過110公里以上逼車罰36000 等, 若不贊成的我就扣他頂帽子叫違規魔人, 這樣對不對?
不對嘛. 一個是過程一個是結果, 在討論的是過程. 兩碼子的事
我只是認為不該由為己之私而由民眾檢舉,政府淪為打手, 這樣而以, 不然你問問檢舉過的人, 是不是該人的心態看不爽看不順眼就去檢舉? 99%就是! 不然我若叫檢舉達人說, XX路有違規, 快去處理, 達人會馬上趕到拍照檢舉嗎? 也不會嘛.
當然有些檢舉達人會打著為交通更好的大旗說, 我為了台灣交通更好! 所以我檢舉就有嚇阻作用. 罰到他們不敢規違. 那請思考一個問題, 歐美德日可沒有魔人app檢舉哦! 為何守規距程度比台灣要好得很多? 思考一下, 3...2...1.... 時間到
對了, 就重罰,記點吊照. 即然有效, 我當然認同重罰很好, 但執法者要由公務人員執行自己的執務行之. 所以, 為何台灣要搞個可由民眾檢舉?
ps: 別提什麼教育水準, 懶得解釋.我國與日本高教人數比例自行去餵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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