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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8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要求對方不要搬來
除非有很強的理由
否則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但是房東既然是國有財產署
可以要求使用者簽切結書或承諾書
禁止危害環境 製造噪音什麼的
等對方確實違反 才有理由趕出去

這似乎是一條可行的方向
前提是國有財產署願意

拿之前被趕當作佐證不知道有沒有用?畢竟已有行為不佳的紀錄。

另外直接跟市長陳情有用嗎?還是要改跟黨主席陳情?
舊 2020-10-29, 09:30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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