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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科技偵查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中,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對位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調查,包含祕密實施監看、測量、辨識和拍照錄影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等,因調查犯罪情形、搜集證據認為「有必要時」,也能比照辦理。
《科技偵查法》草案不用經過法官,直接對偵查對象的手機植入「木馬」(在使用者的電腦上建立「後門」,進而操縱電腦竊取資料),神不知鬼不覺,偵查作為更具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