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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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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3
引用:
作者起司
你講的只有法
沒看到理跟情

我知道2萬是和解金啊
如果不和解,民事最多就是行李箱的錢,連1萬都不到

如果被告只願意賠行李箱的售價
不願意多賠錢到2萬來和解的話,法官刑事會怎麼判?

我前面說了
審酌本案情形,法官應該要有GUTS,不讓告訴人太爽
所以就算被告不賠告訴人,也應該從輕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清潔人員9天沒辦法清掉,有多大刺激你知道嗎 XDD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判決書有寫,學歷很低...


刑法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算不錯了,沒有判決入監服刑,僅裁定2000元罰金,而且宣告緩刑,兩年內不犯法,2000元罰金也免繳。

你或許認為法官沒有同時追究控告方的不當行逕,只追究犯案人的違法行為,按照常理判斷有失公正,但以情理法而言,在法官無法證明控告方意圖釣魚坑陷無辜的情況下,法官要怎樣追究控告方的責任?

就像我前面提到的,控告方只是貪小便宜不願付保管費,故意讓行李變成遺失物送入保管處免費保管,若是法官直接認定控告方意圖引誘他人犯罪,必須分攤責任,這不就是法官羅織罪名?

再者,不是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這件事,犯案人卻用違法方式來解決問題,遭受法律懲戒並不為過。

再怎麼不滿憤怒,也不能破壞他人物品,如果犯案人是精神病患或是受到嚴重刺激失去理智,這就可以再研議是否減輕刑責。

但這件案子,我實在看不出來法官的判決有失公允。
舊 2020-09-25, 05:54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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