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leeko
你搞錯了,那2萬元是雙方和解的賠償金,不是法官裁定的刑事罰金。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律對於如何量刑,也有明列原則,對照以上這些條文,犯案人實在沒有正當理由破壞他人物品,例如,情況急迫必需立刻排除,為避免損害公眾利益等等。

講句不客氣的,為甚麼要一時衝動惹禍上身?就算對方擺明挖坑陷害,這個坑難道沒有辦法避開?


你講的只有法
沒看到理跟情

我知道2萬是和解金啊
如果不和解,民事最多就是行李箱的錢,連1萬都不到

如果被告只願意賠行李箱的售價
不願意多賠錢到2萬來和解的話,法官刑事會怎麼判?

我前面說了
審酌本案情形,法官應該要有GUTS,不讓告訴人太爽
所以就算被告不賠告訴人,也應該從輕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清潔人員9天沒辦法清掉,有多大刺激你知道嗎 XDD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判決書有寫,學歷很低...
舊 2020-09-25, 03:41 P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起司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