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起司
走民事或原價,那7個行李箱大概1萬都不到
能拿到2萬當然是爽賺
檢察官、法官如果有些公共、道德感
應該審酌告訴人把私人物品放公共空間
甚至一般人放9天,大概心裡都覺得可能會被偷了
減輕被告民事、刑事責任
暗示被告補償損失就好
不要給告訴人賺到額外的錢
不然只是讓社會風氣(例如我)覺得
原來私人物品可以隨便丟公共空間,不用付保管費
還有機會賺到額外獎金
BTW
沒想到78區的心態這麼正面
害我一度以為我心理有問題
特地去他站看同樣新聞的推文風向
確認我其實還算正常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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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了,那2萬元是雙方和解的賠償金,不是法官裁定的刑事罰金。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律對於如何量刑,也有明列原則,對照以上這些條文,犯案人實在沒有正當理由破壞他人物品,例如,情況急迫必需立刻排除,為避免損害公眾利益等等。
講句不客氣的,為甚麼要一時衝動惹禍上身?就算對方擺明挖坑陷害,這個坑難道沒有辦法避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