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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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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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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車輛靠岸或離岸,除了要注意車旁車後的人車之外,依多如牛毛的法令,例如依照交通法規也是有規定必須打方向燈警示後方人車:"我要靠邊了"、"我要上路了",問題是有幾人做到?以敝家這條巷子為例,戶戶人人有車但除了我之外,沒有一家做到...

尤其現在汽車聲都能做到很靜音,行走中沒注意很容易被沒亮燈突然衝上路的汽車嚇到。這真是教育的大失敗、交通主管機關也從未對不正確使用方向燈的用路人加強宣導及取締,這也是這社會對他人缺少尊重的現象之一啊。

附相關的法令內容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第 91 條(有關停車的方向燈規定...或許因為是「普通常識」的緣故,只找到這一條;再者,汽車進入停車格總得右彎或左彎吧?)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舊 2020-09-01, 02:16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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