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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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luba
所以關鍵是行為人是否知曉刑150的構成要件,才能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我猜這就是為什麼法官判決不同的原因
另外,從你貼的判決更是顯示出,有無構成妨害秩序是由法官認定
並不是如你所稱,聚眾三人就會構成妨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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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
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知曉刑150的構成要件
可是妨害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沒有寫要"妨害秩序"
所以行為人不用知道有妨害秩序,也會犯這條
因為根本就沒有這個構成要件
同樣是3人以上聚眾打人
有無犯150,不同法官認定不同
不就代表法律規定有問題?
籃球場案的法官願意自己跳下來說,雖然新法沒有規定要妨害秩序
但法官認為還是要有妨害秩序才成罪,因此被告無罪
娃娃機案的法官只願意照法律判,新法沒寫要有妨害秩序
所以法官判被告有罪
今天被判有罪的
難道不會認為自己很冤枉嗎?
為什麼另外一個案,也是3人以上聚眾打人
就沒有構成150
問題不就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妨害秩序嗎?
如果法律有規定要妨害秩序
那上述兩個案件的法官,都應該判無罪
法官可以獨立審判、認定
但相近案件,判決南轅北轍,不叫獨立審判
而是司法公平性有問題
雖然你說關於「妨害秩序」這一點,新、舊法法條一樣
但實際上,就是不一樣
你知道什麼是判例嗎?
舊法有判例說,被告必須知道妨害秩序
所以如果沒有修新法
上面兩個案例,依舊法都只能判150無罪
不然就是判決違法
就是因為修了新法
立法理由說,舊的判例不對,不需要有妨害秩序
所以娃娃機的案件,才會判有罪
另外,你提到我標題的問題
前面回過,這邊不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