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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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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起司
你#17問
認為應該幾個人群聚才適合稱作聚眾?

我#18就回
重點在於有沒有妨害秩序

我從頭就沒有想要討論幾人是聚眾,也沒認為人數有問題
我只想討論妨害秩序
你幹嘛一直要我討論覺得沒問題的人數?

而且你#46才貼出新舊法條對照
我#18就有寫出立法理由來討論了

根本不是你說的在你貼出新舊法條對照後才要討論修法理由...
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因為修法的重點之一就是在定義聚眾的人數
然後你標題就寫著「 聚集3個人以上就會妨害社會秩序?」

關於「妨害秩序」這一點,我認為新舊法應該都是一樣的
看提供的證據以及法官認定
差別在舊法的「公然聚眾」沒有定義,有洞可鑽
舊 2020-08-26, 04:12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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