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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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
根本不符合「聚集三人以上」之要件:
法官後面還要寫一堆就是對新法表達不贊同的意見
你上色強調的這段
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
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13號、28年上字第3428號判例參照)。
如果你贊同這段見解
那就表示你也不贊同新法修法
因為那是舊法、舊的判例 (我認同這種見解)
但新法立法理由否定了這種見解及舊的判例 (修正草案說明二)
二、實務見解有認行為人目的
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
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
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
罪。然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
維持,若其目的在犯他罪,
固得依他罪處罰,然若行為
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
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
行為,應仍有本罪之構成。
所以那篇判決不是你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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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63.27.235.20/Upload/刑法第1...0條修正條文.pdf
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13號、28年上字第3428號判例:
本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 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 ,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
本次修法立法理由說明:
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聚集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 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本罪,予以處罰。
所以關鍵是行為人是否知曉刑150的構成要件,才能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我猜這就是為什麼法官判決不同的原因
另外,從你貼的判決更是顯示出,有無構成妨害秩序是由法官認定
並不是如你所稱,聚眾三人就會構成妨害秩序
對於刑149、150的修法內容,我是贊同的,請不要誤會
我前面也貼了一些我認同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