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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Toluba
就你前面貼的判決,我幫你補充部分內容

你舉這個判決,不就證明了要達到刑150的犯罪條件,不是你說的那麼簡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
根本不符合「聚集三人以上」之要件:
法官後面還要寫一堆就是對新法表達不贊同的意見

你上色強調的這段
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
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13號、28年上字第3428號判例參照)。

如果你贊同這段見解
那就表示你也不贊同新法修法

因為那是舊法、舊的判例 (我認同這種見解)
但新法立法理由否定了這種見解及舊的判例 (修正草案說明二)

二、實務見解有認行為人目的
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
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
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
罪。然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
維持,若其目的在犯他罪,
固得依他罪處罰,然若行為
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
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
行為,應仍有本罪之構成。

所以那篇判決不是你所謂的不就證明了要達到刑150的犯罪條件,不是你說的那麼簡單?
而是證明,立法者立新法,就是想要容易達到150的犯罪條件
所以法官才會明明不構成150 (不符合「聚集三人以上」之要件)
後面還說了一堆

引用:
作者Toluba
所以你現在是在杞人憂天嗎?
你要不要舉一個被刑150定罪,但你認為不構成刑150的案例出來討論一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312號
聚集3人以上在籃球場鬥毆
檢察官起訴犯傷害(277)及150
法官判決說,只犯傷害

因為被告聚集之目的,就是要毆打告訴人
無法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要妨害秩序

PS:這個法官的見解跟新法的立法理由見解不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453號
在娃娃機店,打老闆
法官判決說,犯150

PS:這個法官的見解跟新法的立法理由見解相同 (雖然聚眾目的是要打人,還是犯150)
我認為不應該構成150
理由同舊法實務見解,聚眾是要打人,沒有要妨害秩序

上面兩案聚眾打人,是否構成150
法官有正、反不同見解
還是杞人憂天嗎?
被告幸運遇到對的法官就無罪、倒楣就有罪?
舊 2020-08-26, 02:10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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