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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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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https://www.eyebook.com.tw/Article/Detail/43219
貳、妨害秩序罪章之修法
一、草案修法目的:
聚眾鬥毆之暴力情事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鑒於刑法妨害秩序罪之「公然聚眾」要件認定過於嚴苛,致行為人僅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之不利益處分,無法有效抑制聚眾鬥毆事件。修法草案明確定義「公然聚眾」之人數要件,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並將行為人利用網路召集群眾施暴之行為納入管理,作為執法人員之法制後盾。
二、草案修法重點[3]:
(一)定義明確化:
實務對「公然聚眾」構成要件之解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4],並以「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加入之狀態」加以限縮,致公然聚眾罪形同具文。
草案將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中之「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藉以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
(二)要件放寬
參酌組織犯罪條例及聚集三人以上之人於公共場所,有提高社會秩序危害之虞,將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修正為「聚集三人以上」、「聚眾者經該管公務員命令二次不解散者」為處罰要件。
(三)提高罰金上限:
將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意圖為強暴脅迫,在場助勢者,提高罰則為8萬元以下罰金;將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者,提高罰則為1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加重處罰對象:
增訂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處罰對象,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為加重處罰要件,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Node=11436&mp=1
警政署基於近年發生夜店聚眾鬥毆案件時有透過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致使案件頻率增加、規模擴大,對社會安定秩序影響甚鉅。加上司法實務上對於刑法「公然聚眾」構成要件認定狹隘,導致警察機關在群眾聚集時難以實施解散命令,防止危害擴大;另鬥毆發生之後,警察機關縱使依法移送亦難以刑法之妨害秩序罪章成罪,無法有效壓制不法氣燄。為有效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警政署於107年底即會同法務部積極推動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
舊 2020-08-26, 12:16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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