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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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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起司
看立法理由的就知道是誰說了




如果你是要上訴成功變無罪的案例
去查詢二審無罪的判決就有了



不要弄混149跟150
我講的無人島例子是指150



好像不是你說的那樣耶
有經過申請,也可以要求解散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如果你有去查過過往案例的話
就會看到警察抓人、起訴的案件
是法院認證沒有妨害秩序之虞的
但警察說你有意圖喔,所以抓了

至於有沒有寫進法條差在哪裡
我前面有寫了

說真的,149、150都不會影響到...

你們去無人島不管是打架還是開趴,就沒有其他人在,請問要怎麼抓你?
誰會知道你們在島上幹嘛?
刑149、150裡的強暴脅迫應該是指對他人
你舉的例子,更不可能構成犯罪條件

集會遊行法就已經有相關規定了,你違反了,當然可以要求你解散啊
我說「只要符合集會遊行法」,沒看懂嗎?

你認為有疑慮的判例自己貼出來討論啊
一直要別人查?又不是我對法條有意見

你開主題不就是強調修法前後的差異嗎?
但你除了腦補以外,也講不出什麼道理來耶
新舊法條只差在「定義聚眾的人數」以及「刑責加重」
其他部份都沒更動啊
你不討論更動的地方,卻糾結在自己腦補的部份?
舊 2020-08-26, 10:41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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