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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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 Jo Chin
修法後,法官說聚集3人在國有的無人島打人犯妨害秩序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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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立法理由的就知道是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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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luba
明明沒有足夠證據,卻被法院定罪,後來上訴成功變無罪的情況
我認為才算是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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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要上訴成功變無罪的案例
去查詢二審無罪的判決就有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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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luba
既然沒有其他人在場,也不會有警察來命令你們解散
當然就不構成刑149的犯罪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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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弄混149跟150
我講的無人島例子是指150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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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luba
集會遊行要經過申請,核准後,只要是符合集會遊行法
主管機關怎麼能夠要求你解散?
若你沒經過申請,那要求你解散,不是很合理嗎?
而刑149規範的是「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若你有強暴脅迫的意圖,例如叫囂或攜帶武器,當然就有妨害秩序之虞
還需要特別寫在法條裡面嗎?
說真的,我完全不擔心刑149會影響到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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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是你說的那樣耶
有經過申請,也可以要求解散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如果你有去查過過往案例的話
就會看到警察抓人、起訴的案件
是法院認證沒有妨害秩序之虞的
但警察說你有意圖喔,所以抓了
至於有沒有寫進法條差在哪裡
我前面有寫了
說真的,149、150都不會影響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