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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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如果迫害是指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
法院都判有罪了
除非後來判決又被法院改判無罪
不然誰能夠認定是無辜的?
依你的定義
我的確沒辦法說出誰被迫害
不過我相信你也沒辦法證明一個被判有罪的人是無辜的
還是你認為台灣從來沒有人遭受過法律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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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沒有足夠證據,卻被法院定罪,後來上訴成功變無罪的情況
我認為才算是迫害
若如你所稱,只要被起訴後判無罪,就算是迫害的話
那修法就修不完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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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沒人發覺的犯罪,還是犯罪
難道立法者訂一個不合理的法,說雖然這樣是犯罪
但因為沒人會報案,所以你們就不要爭執合不合理了啦 XD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的前提
應該還是要看有沒有妨害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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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有其他人在場,也不會有警察來命令你們解散
當然就不構成刑149的犯罪條件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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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不然沒有妨害秩序,公務員命你解散,不解散就違法
這不就是在迫害集會自由嗎?
重複講了好幾遍.....
法院實務說(舊法)要妨害秩序才構成
修新法時,立法者說不用
妨害秩序罪,不需要妨害秩序也會構成
你覺得不會造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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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要經過申請,核准後,只要是符合集會遊行法
主管機關怎麼能夠要求你解散?
若你沒經過申請,那要求你解散,不是很合理嗎?
而刑149規範的是「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若你有強暴脅迫的意圖,例如叫囂或攜帶武器,當然就有妨害秩序之虞
還需要特別寫在法條裡面嗎?
說真的,我完全不擔心刑149會影響到我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