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聚集3人在國有的無人島打人可能犯妨害秩序罪
但修法前,法官明確說不會
因為有妨害到秩序,只是單純打架
這樣你了解問題在哪了嗎?
如果迫害是指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
法院都判有罪了
除非後來判決又被法院改判無罪
不然誰能夠認定是無辜的?
依你的定義
我的確沒辦法說出誰被迫害
不過我相信你也沒辦法證明一個被判有罪的人是無辜的
還是你認為台灣從來沒有人遭受過法律迫害
沒人發覺的犯罪,還是犯罪
難道立法者訂一個不合理的法,說雖然這樣是犯罪
但因為沒人會報案,所以你們就不要爭執合不合理了啦 XD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的前提
應該還是要看有沒有妨害到秩序
不然沒有妨害秩序,公務員命你解散,不解散就違法
這不就是在迫害集會自由嗎?
重複講了好幾遍.....
法院實務說(舊法)要妨害秩序才構成
修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