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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smic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

無人島是私人所有,就沒有妨害秩序罪
無人島是公有地而且是給大眾自行使用的,就先構成「公共場所」的定義

聚集3人在國有的無人島打人
路過的人檢舉
當然可能犯妨害秩序罪


你覺得聚集3人在國有的無人島打人可能犯妨害秩序罪
但修法前,法官明確說不會
因為有妨害到秩序,只是單純打架

這樣你了解問題在哪了嗎?



引用:
作者Toluba
因為你是在討論刑149
迫害當然是指某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了,所以你才擔心不是嗎?
刑149已經存在這麼久了,如果你擔心的事都沒發生,那你不就是杞人憂天?

如果被抓後判無罪也算迫害,那是不是每個法條都該要檢討了?

再來,既然修法前後文字差異不大,你是怎麼推論出會造成問題的?
不就是定義三個人就是聚眾以及刑責加重嗎?
三個人在「無人島」打架,既然都無人了,沒人報案誰管得到?
還有「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這句你是不是忘了?


如果迫害是指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

法院都判有罪了
除非後來判決又被法院改判無罪
不然誰能夠認定是無辜的?

依你的定義
我的確沒辦法說出誰被迫害
不過我相信你也沒辦法證明一個被判有罪的人是無辜的

還是你認為台灣從來沒有人遭受過法律迫害


沒人發覺的犯罪,還是犯罪
難道立法者訂一個不合理的法,說雖然這樣是犯罪
但因為沒人會報案,所以你們就不要爭執合不合理了啦 XD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的前提
應該還是要看有沒有妨害到秩序

不然沒有妨害秩序,公務員命你解散,不解散就違法
這不就是在迫害集會自由嗎?


重複講了好幾遍.....
法院實務說(舊法)要妨害秩序才構成
修新法時,立法者說不用

妨害秩序罪,不需要妨害秩序也會構成
你覺得不會造成問題?
舊 2020-08-24, 09:48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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