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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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沒錯
但目前條文沒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警察執行,事後被質疑時
可以說條文原本就沒有說要妨害到秩序才能抓人
如果條文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那警察被質疑時
輿論可以更有力譴責
現在是立法時就直接放水讓警察更容易搞你
"迫害"這個詞不是我提出來的
所以我不知道提迫害的人,是什麼意思
不過對我而言,被抓、起訴
然後法院以條文沒有寫得構成要件
"沒有妨害秩序"來判無罪
那麼就是因為法條沒有寫清楚
導致警察誤(?)抓
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我覺得算是被迫害
這種無罪的案子你查判決就有了
如果你的迫害不是這個意思
那請你說一下你的迫害是什麼?
修法前後的法條文字差異不大
但你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我前面已經有寫了
實務限縮舊法
立法者又修法擴大
問題我之前也講了
依現行條文
聚集3人在無人島打人,也會犯妨害秩序罪
但妨害了什麼秩序?
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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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是在討論刑149
迫害當然是指某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了,所以你才擔心不是嗎?
刑149已經存在這麼久了,如果你擔心的事都沒發生,那你不就是杞人憂天?
如果被抓後判無罪也算迫害,那是不是每個法條都該要檢討了?
再來,既然修法前後文字差異不大,你是怎麼推論出會造成問題的?
不就是定義三個人就是聚眾以及刑責加重嗎?
三個人在「無人島」打架,既然都無人了,沒人報案誰管得到?
還有「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這句你是不是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