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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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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起司
沒錯

但目前條文沒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警察執行,事後被質疑時
可以說條文原本就沒有說要妨害到秩序才能抓人

如果條文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那警察被質疑時
輿論可以更有力譴責

現在是立法時就直接放水讓警察更容易搞你



"迫害"這個詞不是我提出來的
所以我不知道提迫害的人,是什麼意思

不過對我而言,被抓、起訴
然後法院以條文沒有寫得構成要件
"沒有妨害秩序"來判無罪
那麼就是因為法條沒有寫清楚
導致警察誤(?)抓
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我覺得算是被迫害
這種無罪的案子你查判決就有了

如果你的迫害不是這個意思
那請你說一下你的迫害是什麼?

修法前後的法條文字差異不大
但你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我前面已經有寫了
實務限縮舊法
立法者又修法擴大

問題我之前也講了
依現行條文
聚集3人在無人島打人,也會犯妨害秩序罪
但妨害了什麼秩序?
前面...

因為你是在討論刑149
迫害當然是指某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了,所以你才擔心不是嗎?
刑149已經存在這麼久了,如果你擔心的事都沒發生,那你不就是杞人憂天?

如果被抓後判無罪也算迫害,那是不是每個法條都該要檢討了?

再來,既然修法前後文字差異不大,你是怎麼推論出會造成問題的?
不就是定義三個人就是聚眾以及刑責加重嗎?
三個人在「無人島」打架,既然都無人了,沒人報案誰管得到?
還有「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這句你是不是忘了?
舊 2020-08-22, 12:56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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