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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Adsmt
你的疑慮有點鑽牛角尖,法律規定佔50%, 執行佔50%, 如果警察要搞你,法律怎麼訂都沒用。



沒錯

但目前條文沒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警察執行,事後被質疑時
可以說條文原本就沒有說要妨害到秩序才能抓人

如果條文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那警察被質疑時
輿論可以更有力譴責

現在是立法時就直接放水讓警察更容易搞你

引用:
作者Toluba
迫害應該是指被用刑149治罪吧
例如你擔心的遊行示威被用刑149來判刑

若有,應該是你要搬出案例出來討論吧?

你開主題說

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修法前後的法條差異造成了什麼問題?


"迫害"這個詞不是我提出來的
所以我不知道提迫害的人,是什麼意思

不過對我而言,被抓、起訴
然後法院以條文沒有寫得構成要件
"沒有妨害秩序"來判無罪
那麼就是因為法條沒有寫清楚
導致警察誤(?)抓
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我覺得算是被迫害
這種無罪的案子你查判決就有了

如果你的迫害不是這個意思
那請你說一下你的迫害是什麼?

修法前後的法條文字差異不大
但你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我前面已經有寫了
實務限縮舊法
立法者又修法擴大

問題我之前也講了
依現行條文
聚集3人在無人島打人,也會犯妨害秩序罪
但妨害了什麼秩序?
前面也列了
法院的判決同樣對新法提出質疑

149
  一、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亦容易傷及無辜。惟原條文中之「公然聚眾」,司法實務認為必須於「公然」之狀態下聚集多數人,始足當之;亦有實務見解認為,「聚眾」係指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參與之人均係事前約定,人數既已確定,便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之情形不合(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六二一號判例、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二號判決參照)。此等見解範圍均過於限縮,學說上多有批評,也無法因應當前社會之需求。爰將本條前段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因上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與秩序,均易造成危害,爰修正其構成要件,以符實需。

150
二、實務見解有認本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五一三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四二八號判例參照)。然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本罪,予以處罰。
     
      
舊 2020-08-22, 11:31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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