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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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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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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字本來就要很清楚明確
什麼叫多?什麼叫少?
最好清楚定義一個數字

以前刑法對犯罪集團也是定義不清不楚
結夥多少人數才算集團
之後才明定三人以上
組強盜、竊盜、詐欺集團都是三人以上

妨害秩序罪既然在刑法當中
自然也是三人算聚集

另外這標題明顯誤導
妨害社會秩序不是因為聚集3個人以上就能成立
舊 2020-08-21, 09:08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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