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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其實我開版主要是討論
條文沒有寫要"妨害公眾秩序"
甚至連妨害秩序之虞都不寫
還在修法時寫明,就算目的是犯其他罪還是構成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罪章的罪
不用妨害秩序也會構成,不奇怪嗎?
順便說一下有人提到的意圖吧
意圖的確是舊法就有、也很多法條都有
但別忽略
其他法條的意圖跟149的意圖差別
意圖竊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其他有意圖的條文,大都是有明確行為造成被害人或法益實質受損
例如竊盜、詐欺...
而149是要禁止妨害秩序
但條文卻沒寫需有妨害到秩序
所以執法時,不用管有沒有妨害到秩序
只要你有看不到的"意圖"就可以抓
那麼執法者,執行149時
是真得要維護公眾秩序嗎?
還是只是要你解散而不從,就用這條法抓人?
反正條文又沒寫要有妨害秩序才可以抓人
相較於妨害秩序罪章的其他條文
要不就是有明確規定要造成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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