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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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luba
修正前後的法條都貼出來了,應該沒辦法在針對意圖兩字做文章了
改討論幾個人才適合稱作「聚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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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開版主要是討論
條文沒有寫要"妨害公眾秩序"
甚至連妨害秩序之虞都不寫
還在修法時寫明,就算目的是犯其他罪還是構成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罪章的罪
不用妨害秩序也會構成,不奇怪嗎?
順便說一下有人提到的意圖吧
意圖的確是舊法就有、也很多法條都有
但別忽略
其他法條的意圖跟149的意圖差別
意圖竊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其他有意圖的條文,大都是有明確行為造成被害人或法益實質受損
例如竊盜、詐欺...
而149是要禁止妨害秩序
但條文卻沒寫需有妨害到秩序
所以執法時,不用管有沒有妨害到秩序
只要你有看不到的"意圖"就可以抓
那麼執法者,執行149時
是真得要維護公眾秩序嗎?
還是只是要你解散而不從,就用這條法抓人?
反正條文又沒寫要有妨害秩序才可以抓人
相較於妨害秩序罪章的其他條文
要不就是有明確規定要造成危害
要嘛就是有明確的違法行為、受損客體
但149只規定不解散的行為跟看不到的意圖
不是擺明了告訴你,你不需要有什麼實質、外顯的違法行為
只要我叫你解散,你不解散,就是妨害秩序
雖然舊法就是這樣規定
但再看一下修法的理由
明確寫到,是因為實務限縮聚眾的認定,所以要修法
不難發現
抗議起家的政府
居然因為實務限縮對抗議人士不利的法條
還特別修法放寬
呵呵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52 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
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55 條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56 條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7 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0 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