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對於華僑巿服兵役規定就是這樣
你知道你在講什麼嗎
依據我國9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僑民役男服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關於服兵役,依兵役法規定之徵兵處理,役男應接受「兵籍調查」,之後並依通知到指定之檢查醫院接受「徵兵檢查(體格檢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並依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按順序「徵集」入營服役,願意服替代役者,則可於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期間,依公告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則依序徵集入營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