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巴豆布妖
這個我也覺的有問題,行政院這解釋不好,感覺在硬凹
意思是美國出生比較高貴是嗎?台灣土身土長就命賤囉
當兵就你們台灣人去好了,我們有美國籍的不用,尤其現在二岸緊張,真打起來
你們台灣人自己去,慢送了,是嗎?當兵本來就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不是嗎?
那台灣夫妻二人都是原本都是台灣人,但在大陸生的小孩,小孩拿對岸國籍也能這樣玩?
還是到時候又要表演拿手的雙標了?
|
又不是現在才有的,我知道的30年以前就是這樣了
講的好像民進黨政府放水
以前僑民身分就是要在台灣連續居住超過一段時間才要當兵
回來台灣工作的男性僑民都是時間到了就要出國一趟
你們這些人真是孤陋寡聞
僑民列管後之役男,在除役年齡(滿36歲之年12月31日)之前,雖有兵役義務,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僑民只於徵處條件成就(即有以下任一情形發生)時,始應辦理徵兵處理:
1.回臺連續居住滿1年者
2.73年次以前出生,入境居留逾4 個月之紀錄達3次者
3.74年次以後出生,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居留合計逾183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