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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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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Toluba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要看全部...
警察若濫權,自然也會受到相關處分


意圖為強暴脅迫...
和平示威有無可能被認為意圖強暴脅迫...
都要示威了...一定要在公共場合給人看到才有用對吧
然後都聚眾示威了...被認定有強暴脅迫意圖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然後警察就能命令解散了...警告三次不解散就抓去關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真的搞不懂一個創黨黨員都經歷過白色恐佈的政黨
怎麼對這樣的法條會這麼不經心的給它立起來....
 
舊 2020-08-20, 08:29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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