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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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rnan
"意圖"兩個字非常危險...
我覺得完全沒必要立這條
不要說什麼法官不會判刑之類的
還沒發生的事情根本就不該進行逮補動作
要是有不肖警察依法看人聚一起就抓,只因為認定你們有"意圖"...
就算每次都判無罪...這些人的生活也毀的差不多了
這種事不是不可能的...
而且我敢說要是前幾年KMT執政時期敢這樣修
DPP一定拼死阻擋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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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
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要看全部...
警察若濫權,自然也會受到相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