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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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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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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查了修法後所有法院判決
唯一看到一篇有思考的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95號
雖然可以直接從人數不足判無罪
可是卻故意順便就妨害秩序的修法表示見解
有GUTS
⒉就刑法第150 條第1 項後段規定立法目的言之,乙○○4 人
主觀上對此罪構成要件行為並無意欲,客觀所為亦未達於破
壞安寧秩序之程度: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妨害秩序之意圖,亦即僅有直接故意者,才能論以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罪,立法者認該見解使此罪之適用範圍過於限縮,因此修法並於前開立法理由揭櫫行為人如認知其所為行止該當此罪構成要件,且就可能發生妨害秩序之結果有所預見,仍為構成要件行為,對發生妨害秩序之結果採取放任態度時,同應構成此罪,而明白表示具有間接故意者亦可成立此罪。惟按刑法上的「故意」包含「知」與「欲」,行為人除須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有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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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獨立判案,立法委員又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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