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在於有沒有妨害秩序
不然打架用傷害罪就好
為什麼3人以上打架,要多背一條妨害秩序?
修法草案寫的立法理由
倘三人以上之人,係為意圖施強暴脅迫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
特定人
或不特定人為之,
均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
二、實務見解有認行為人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然
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然
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行為,應仍有本罪之構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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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人以上,特地跑到無人的偏僻地方打架,沒有想要妨害秩序、公眾安寧,還是犯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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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有利於主管機關掌控實施強暴脅迫現場情況,迅速回復安定秩序,防止法益侵害擴大,爰參考瑞士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三項不罰及刑事責任減輕之規定。
酒駕零容忍
所以不管能不能安全駕駛,只要超標就罰
現在是連妨害秩序也零容忍了嗎?
只要3人以上,不用管秩序有沒有受到妨害?
補一個圖
原來之前有節目討論過
不過看來關注度還是不高
http://talk.news.pts.org.tw/sites/d...8C%E5%97%8E.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