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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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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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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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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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沒問題啊
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
從頭看到尾,不是三個人以上就可以亂抓
當然,有人會擔心警察亂抓的問題,但後面還有檢察、法官
事實上....如果像香港一樣,那也不用擔心
因為從警察到法院全部都黑化,說你聚眾就聚眾,就算只有一個人一樣可以說妳強暴脅迫
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 這才是重點吧
不然,甚麼叫聚眾??? 幾個人算聚眾????
法律上把聚眾定義清楚而已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