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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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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3個人以上就會妨害社會秩序?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要修法嚴懲,政務委員羅秉成銜命召集相關機關商討政策方向,日前拍板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同時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條款,刑責最重可增加2分之1,草案將於14日的行政院會上公布,展現「治安內閣」決心。

現行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把「公然聚眾」改為3人以上聚集公共場所,同時將罰金300元巨幅調升至10萬元,刑期不變。

舊聞,不過我較少看新聞,現在才注意到
查了一下發現沒有什麼法界、實務界的討論

個人覺得第 149、150 條修法後大有問題

149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50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這是妨害秩序罪

3個人以上,約在偏僻無人的橋下、河邊打架
想要互相切磋一下

以前只涉嫌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現在卻要背上150公訴罪,但真得有妨害到公眾秩序?


尤其是149
根本是專門用來對付民運、抗議人士的
聚集3個人
警察叫你解散,不解散,就抓

要有意圖為強暴脅迫?
警察說你有就有啊

一般牽涉到抗議、民權的法律
修法時都會有角力
這次居然沒什麼曝光就過了
是那時候被其他新聞洗掉了嗎?
民運、抗議團體居然都沒什麼發聲
     
      
舊 2020-08-20, 09:42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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