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 這種叫做 善意第三人, 即, 你非雙方當事人, 基本上相信你無理由造假
如果你是檢舉人, 也有檢舉獎金, 還用你的照片和影片, 那就是不一樣的事了.
記的, 我不確定是不是在其他某個國家, 你車禍, 你自己的行車紀錄器是無法舉証的
因為你是當事人, 無法用你的影片來証明你行為. 那能不能用雙方的行車紀錄器一起舉証
那我就不知道了.
不過我不是讀法律的, 尤其法條常常在變, 應該有請專業人士來說明, 我只是班門弄斧而己
像我們捉環保丟煙頭的就有獎金, 我檢舉人用我的照片和影片也可以賺檢舉獎金就是一例
有沒有爭議? 嗯.... 大家自己各有心中那條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