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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a5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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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8
文章: 95
謝謝各位網友的回覆和見解,弟再補述一下沒有細講的地方:
一、先祖父母一家民國四十四年被蔣經國接來台灣的,政府恩
給高樹鄉土地房子,先父和叔叔那時還是兒童,他們一起在南
部開墾務農,生活不好過。長大後,先父北上工作,我叔叔在
高雄工作。祖父過世得早,過世時土地房屋都沒有權狀,是後
來政府鑑界重劃後才有正式權狀。南部「其它的土地」(他們
小時候去開墾的)都早已被他們兄弟賣光了,就只剩老房子及
那塊地放著不管。直到我前篇所述,起了變化。先父念在那是
祖厝,才合資翻修房子;又顧念兄弟情誼才答應叔叔要分一半

二、我們家這邊,先父的遺產繼承,我已於五月就自己辦好了
,目前南部那筆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係我母親完全擁有,沒有
和我叔叔共有,和我叔叔無涉(我叔叔的繼承順位排很後面,
這點我想他早就問人且知道,所以才會趁先父罹病時來爭。)
現在先父過世,我叔叔在法律上來說是完全沒份。只是先父交
待要分他們一半,我和母親說現在土地己經完全是你的,房子
給他們用沒關係,你根本不用主動,也不用著急,只是她老人
家不知道在堅持什麼?我只好去辦這件事。
三、誠如有些網友所說 44 平方公尺的土地在荖農溪靠近中央
山脈的地方也沒什麼價值,弟也知道。弟的姐妹也很不喜歡我
叔叔,也不可能就會贊成我媽說的就放棄不要。況且世事難料
,以後當地以後會不會開發,還很難說。
四、目前弟在放長假,所以有時間可以自己去辦。只是有些法
律層面或是實際上辦的細節,我不太懂,所以才想說上網請教
一下有經驗的網友。問清楚一點再下南部辦。
五、寄身份證、印鑑證明、委託書下去也是選項,我也知道印
鑑證明可限定用途,但還是有信任問題。

謝謝各位網友關注、回覆,特別謝謝joe3970大大,dkjfso大
大,2640大大,起司大大...等網友深入的回答,感謝。
舊 2020-08-03, 02:15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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