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ichaelwe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各種物品進口都有自用上限
食品本來就是規定1000美金及6公斤的自用上限
超過就不算自用, 要報關, 要進入商品檢驗程序

幾十年來都是這樣... 又不是新規定,
怎麼這麼多奇怪的見解....
還扯到什麼代理商水貨商,
不管是誰進口只要確實報關檢驗, 有差嗎??

這個修法主要是把 "每天" 的進口量合併計算
以防止多包裹, 化整為零逃避稽核的漏洞

這手段也不是食藥署發明的新招式
各單位早就開始陸續修法, 單日多包裹都合併計算

食安法對於走私食品的處罰也是原本就有的
三百萬是上限, 不是通則
真的大宗食品走私罰個三百萬很合理吧...
舊 2020-07-18, 10:21 PM #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chaelwe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