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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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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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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cya
依保護國內正式代理商權利而言政府是沒錯 三百萬也是比例罰則也是最重罰則 不是你超帶1公斤就罰你三百萬

但也為保障自用百姓本身利益有但書保證不是營業用途採不罰 不是為一般自用者留一條路嗎 不過A進給B賣沒收據沒實體證據這好查嗎?

之前沒仔細看條文才有相反言論

重點是為何要立法保護代理商?代理商高人一等嗎?

從奶粉到汽車,保護代理商最終都是傷害老百姓。
舊 2020-07-18, 07:12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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