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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BALA
上次私菸案
應該照這比例辦理
國庫大概可以大賺百億



食品可以切結自用,菸酒不行...


第 46 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
四分之一。
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舊 2020-07-17, 07:2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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