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莫爺
分期表示你答應和解了,刑事就會變輕。
但通常分期的狀況,就會像文中的白爛一樣。
變成沒關到也沒拿到錢,所以通常不是建議分期。
|
就算分期,也要加上我所說的
逾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約定管轄法院是為了以後萬一...
他台北,你高雄....以後要告他,你得跑台北....
再說詳細點
法律對於債務的認定是以到期未給付才算
約定7/20給錢,時間還沒到...這不算欠債...
約定分10期,我給了2期...你得等到最後一期的期限到,我還沒還錢
才能透過法律追討我的債務....得等多久?
然後..和解賠償...也是能有連帶保證人的.....
超過百萬的賠償,能一口氣拿出來的....不多....
通常會分期,或約定籌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