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ungas
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現在是2020年,以前是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財產只分給兒子,民法親屬篇修正過後,嫁出去的女兒也是可以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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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已經說明,夫妻性事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只是法律不能明文規定,會天下大亂。
殺千刀的糟老頭子,惹毛老娘,給我滾去吃素,十年後再給你開葷。
老婆十年後開葷,當然可以,法律也承認性自主權,屠夫合法,而且,老婆也確實履行完性事義務,雖然十年後才履行,也是履約了,問題是~~~~~~~~~~
哪個老公受得了做十年的和尚,沒肉可配?
我前面說過,男女婚姻是特別存在的行為,法律不可能把每項行為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