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扯到義務役。
軍隊體制存在位階服從的法律義務,軍法規定士兵必須服從長的官命令,現在的婚姻制度也和軍隊體制一樣,區分夫與妻的位階,以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這條判例的理由,法官認定夫妻性事不存在交易行為,若是交易行為成立,男女雙方就不是夫妻關係,而是色情交易,因此判准離婚。
法官甚麼時候支撐你說的,性事有對價關係一樣是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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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舉例實在奇怪,講難聽的,就算夫妻每次完事後都付錢給對方,那也是夫妻之間的私事,算他們有怪癖,你怎麼會突發奇想拿來和色情交易相提並論?
丈夫是牛郎,妻子是妓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