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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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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2
引用:
作者leeko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夫妻性生活是權利也是義務,在不發生違反當事一方的自由意願下(強迫,威脅),這項義務必須履行,不能長期拒絕。


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現在是2020年,以前是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財產只分給兒子,民法親屬篇修正過後,嫁出去的女兒也是可以分財產。

我高中的年代,報紙跟滿街都是處女膜修補手術的****,可見這市場有多大,現在已經有1、20年沒看過這種****了,人的觀念要與時俱進,才不會覺得自己是社會邊緣人,以下說明何謂性自主權,簡單來說,任何人在任何時候想跟誰或不想跟誰發生性行為,都是當事人可自主決定的,這個自主權不因進入婚姻而消失或讓渡給對方。

以《刑法》手段來支援民事婚姻關係中的「性壟斷」,其正當性基礎薄弱,也難以達到目的。雖然婚姻雙方相互約定互有性獨占,但是性獨占不能滿足時,只能構成契約違反而可能迫使契約關係終止,這種獨占不能強制執行,亦不應超越法律對性自主權的保障。
性自主與身體自主、人格尊嚴密不可分,任何人均不可任意侵犯。性自主權包含願意在何時、何地與何人發生何種性關係的決定權,並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滅,或是讓渡給對方代為決定。

即使是在婚姻內違反配偶意願的性行為,也適用《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因為現行《民法》雖規定,夫妻間的性行為履行與否可以作為民事離婚的事由之一,但這並不等同「夫妻任一方得強迫他方與其發生性行為」
舊 2020-06-26, 08:45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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